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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灭火系统审查要点及要求 (二)
发表于:2017-07-11 08:29:47 分享至: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图纸,主要审查要点有以下几点:

1.      根据建筑使用性质、规模,审查系统的选型和设置场所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      审查系统防护区的设置、划分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包括重点审查防护区的数量限制、保护容积的限制,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泄压设施等。

3.      审查系统的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包括灭火设计用量、灭火设计浓度、惰化设计浓度、灭火设计密度、设计喷放时间、喷头工作压力等。

4.      审查系统的操作与控制要求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包括系统的电源、气源等,管网灭火系统的启动方式,明确延迟喷射或无延迟喷射的启动方式。

5.      审查系统的安全要求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包括防护区的疏散设计、通风、设置的预制灭火的充压压力、有人防护区的灭火设计浓度或实际浓度等安全要求,储瓶间、管网的安全要求。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

本文针对2点总结对应的规范条文。

对应的规范条文: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370-2005

3.1.4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防护区采用组合分配系统时,一个组合分配系统所保护的防护区不应超过8个。

3.1.5 组合分配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应按储存量最大的防护区确定。

3.2.4 防护区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护区宜以单个封闭空间划分;同一区间的吊顶层和地板下需同时保护时,可合为一个防护区;

2 采用管网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800m²,且容积不宜大于3600m³;

3 采用预制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500m²,且容积不宜大于1600m³。

3.2.5 防护区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均不宜低于0.5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宜低于0.25h。

3.2.6 防护区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不宜低于1200Pa。

3.2.7 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泄压口应位于防护区净高的2/3以上。

3.2.8 防护区设置的泄压口,宜设在外墙上。泄压口面积按相应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定计算。

3.2.9 喷放灭火剂前,防护区内除泄压口外的开口应能自行关闭。

防护区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93(2010版)

3.1.2 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3.1.2.1 对气体、液体、电气火灾和固体表面火灾,在喷放二氧化碳前不能自动关闭的开口,其面积不应大于防护区总内表面积的3%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面。 

  3.1.2.2 对固体深位火灾,除泄压口以外的开口,在喷放二氧化碳前应自动关闭。 

  3.1.2.3 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围护结构及门窗的允许压强不宜小于1200Pa。 

  3.1.2.4 防护区用的通风机和通风管道中的防火阀,在喷放二氧化碳前应自动关闭。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3.1.3 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应符合下列规定: 

  3.1.3.1 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宜大于3m/s。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施。 

  3.1.3.2 在喷头与保护对象之间,喷头喷射角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 

  3.1.3.3 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m。 

 3.3.1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设计可采用面积法或体积法。 当保护对象的着火部位是比较平直的表面时,宜采用面积法;当着火对象为不规则物体时,应采用体积法。

3.3.2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二氧化碳喷射时间不应小于0.5min。对于燃点温度低于沸点温度的液体和可熔化固体的火灾,二氧化碳的喷射时间不应小于1.5min。

注:本文为气体灭火设计(公众号:qitimiehuosheji)原创,转载请注明处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