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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灭火系统审查要点及要求 (三)
发表于:2017-07-12 08:37:16 分享至: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图纸,主要审查要点有以下几点:

1.      根据建筑使用性质、规模,审查系统的选型和设置场所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      审查系统防护区的设置、划分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包括重点审查防护区的数量限制、保护容积的限制,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泄压设施等。

3.      审查系统的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包括灭火设计用量、灭火设计浓度、惰化设计浓度、灭火设计密度、设计喷放时间、喷头工作压力等。

4.      审查系统的操作与控制要求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包括系统的电源、气源等,管网灭火系统的启动方式,明确延迟喷射或无延迟喷射的启动方式。

5.      审查系统的安全要求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包括防护区的疏散设计、通风、设置的预制灭火的充压压力、有人防护区的灭火设计浓度或实际浓度等安全要求,储瓶间、管网的安全要求。

 本文针对3点总结对应的规范条文。

对应的规范条文: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370-2005

3.1.1 采用气体灭火系统保护的防护区,其灭火设计用量或惰化设计用量,应根据防护区内可燃物相应的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经计算确定。

3.1.2 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液体类火灾的防护区,应采用惰化设计浓度;无爆炸危险的气体、液体类火灾和固体类火灾的防护区,应采用灭火设计浓度。

3.1.3 几种可燃物共存或混合时,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应按其中最大的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确定。

3.3.1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灭火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3倍,惰化设计浓度不应小于惰化浓度的1.1倍。

3.3.2 固体表面火灾的灭火浓度为5.8%,其它灭火浓度可按本规范附录A中表A-1的规定取值,惰化浓度可按本规范附录A中表A-2的规定取值。本规范附录A中未列出的,应经试验确定。

3.3.3 图书、档案、票据和文物资料库等防护区,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10%。

3.3.4 油浸变压器室、带油开关的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等防护区,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9%。

3.3.5 通讯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8%。

3.3.6 防护区实际应用的浓度不应大于灭火设计浓度的1.1倍。

3.3.7 在通讯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设计喷放时间不应大于8s;在其它防护区,设计喷放时间不应大于10s。

3.3.16 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的喷头工作压力的计算结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级增压储存容器的系统Pc ≥0.6(MPa,绝对压力);

   二级增压储存容器的系统Pc ≥0.7(MPa,绝对压力);

   三级增压储存容器的系统Pc ≥0.8(MPa,绝对压力)。                                          

 3.4.1 IG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的灭火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3倍,惰化设计浓度不应小于惰化浓度的1.1倍。

3.4.2 固体表面火灾的灭火浓度为28.1%,其它灭火浓度可按本规范附录A中表A-3的规定取值,惰化浓度可按本规范附录A中表A-4的规定取值。本规范附录A中未列出的,应经试验确定。

3.4.3 当IG541混合气体灭火剂喷放至设计用量的95%时,其喷放时间不应大于60s,且不应小于48s。

3.4.9 IG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的喷头工作压力的计算结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级充压(15MPa)系统, Pc≥2.0(MPa,绝对压力);

2 二级充压(20MPa)系统, Pc≥2.1(MPa,绝对压力)。 

 

3.5.1 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的灭火设计密度不应小于灭火密度的1.3倍。

3.5.2 S型和K型热气溶胶灭固体表面火灾的灭火密度为100g/m3。

3.5.3 通讯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房等场所的电气设备火灾,S型热气溶胶的灭火设计密度不应小于130g/m3。

3.5.4 电缆隧道(夹层、井)及自备发电机房火灾,S型和K型热气溶胶的灭火设计密度不应小于140g/m3。

3.5.5 在通讯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灭火剂喷放时间不应大于90s,喷口温度不应大于150℃;在其他防护区,喷放时间不应大于120s,喷口温度不应大于180℃。

3.5.6 S型和K型热气溶胶对其他可燃物的灭火密度应经试验确定。

3.5.7 其他型热气溶胶的灭火密度应经试验确定。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93(2010版)

3.2 全淹没灭火系统

3.2.1 二氧化碳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7倍,并不得低于34%。可燃物的二氧化碳设计浓度可按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采用。

3.2.2 当防护区内存有两种及两种以上可燃物时, 防护区的二氧化碳设计浓度应采用可燃物中最大的二氧化碳设计浓度。

3.2.4 当防护区的环境温度超过100℃时 二氧化碳的设计用量应在本规范第3.2.3条计算值的基础上每超过5℃增加2%。

3.2.5 当防护区的—环境温度低于-20℃时 二氧化碳的设计用量应在本规范第3.2.3条计算值的基础上每降低1℃增加2%。 

3.2.8 全淹没灭火系统二氧化碳的喷放时间不应大于1min。当扑救固体深位火灾时,喷放时间不应大于7min,并应在前2min内使二氧化碳的浓度达到30%。


注:本文为气体灭火设计(公众号:qitimiehuosheji)原创,转载请注明处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