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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的防火分区
发表于:2018-01-29 08:14:20 分享至:

今天介绍的是2014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3.1节中与厂房的层数和防火分区有关的规范内容。规范所对应的配套图示,是13J811-1改(2015年修订版)。

 

 打开规范,能看到一个比较复杂的表格,怎么看这个表格,我来做点提示:

 

一、消防规范上把生产、储存的火灾危险性从高到低,划分为5个级别,分别是甲、乙、丙、丁、戊,甲类最危险,戊类最安全。危险性越高,消防要求肯定也越高。看表格时,同时要留意厂房的耐火等级,耐火等级越高的厂房或仓库,规范所允许的防火分区也越大。

 

二、甲、乙类基本都是易燃易爆这种类型的,所以规范上不允许甲、乙类厂房设置在地下;如果设置在地上的话对应有层数的限制。

 

三、丙、丁、戊这三类厂房,某些条件下,防火分区是不限的,注意看规范对应的条件,满足这些条件的才可以防火分区不限。

 

四、甲乙类的厂房中,只有乙类一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层数上没有限制,甲类厂房有层数限制,规范上写的是“宜采用单层”,乙类二级耐火等级厂房,最多允许层数为6层。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丙、丁、戊类的厂房,最多允许的层数没有限制。

 

五、留意表格中“单层厂房”、“多层厂房”、“高层厂房”不同的区别,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厂房,属于高层建筑,设计标准要依据“高层厂房”的标准来。

 

六、这里要提一下规范的3.3.3条,3.3.3条中,关于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可以扩大1倍,也就是说表格3.3.1上的数字都乘以2得到的数据,就是厂房全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后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如果是丁、戊类的地上厂房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话,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厂房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如果对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防火分区如何计算不清楚的话,可以参照看规范5.3.1条的图示3的内容。

 

七、注意规范中除了表格外,表格后面还有6条小字的注释,注释的内容要留意。注释2、注释3、注释4、注释5中提及了纺织厂房、造纸厂房、谷物工作塔、卷烟生产联合厂房这几类厂房的特别规定。

 

八、留意规范3.3.1条的注释1和注释6,注释1说的是厂房防火分区划分的注意事项,需要留意。注释6说的是厂房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数少于10人时,平台的面积可以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的要求。

 

九、留意“厂房”与“仓库”的区别,厂房没有占地面积的限制,仓库有占地面积的限制,所以在工作中遇到一些原先火灾危险性为丁类、戊类的厂房后期改建为丙类仓库的这种情形时,首先要关注占地面积这个硬指标是否能符合规范要求。